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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他人终害己

2019-10-12 09:35:37 | 来源: 中廉在线

中廉在线10月12日讯: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以2019年1号文件印发《关于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为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旗帜鲜明的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担当有为的干部鼓劲撑腰。但却仍有一些人为一己私利,诬告陷害他人,触犯法律底线,最终受到了法律严惩。

2019年3月,巴林右旗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在办理“查干诺尔镇党委书记伙同他人,利用手中职权把羊家营子门前400余亩土地倒卖给个人和开发商”案件线索时,发现巴林右旗查干诺尔镇孙某、杨某、陈某所举报的上述问题线索有诬告陷害嫌疑。经核实,镇党委书记未参与土地交易一事,且孙某、杨某、陈某三人交代举报镇党委书记,目的是为了扩大影响,引人注意,其行为涉嫌诬告陷害。右旗纪委监委高度重视此案件线索办理,强化证据调查,真正让诬告陷害者警醒,为干部澄清正名。

由于孙某、杨某、陈某为非党群众,为了起到震慑作用,达到警示目的,巴林右旗纪委监委将此问题线索与调查相关资料移交巴林右旗公安局。经巴林右旗公安局查干诺尔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认定孙某、杨某、陈某三人构成诬告陷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2019年9月29日,查干诺尔镇派出所对孙某、杨某、陈某三人给予了行政处罚。

反腐败斗争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群众依法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反映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有一些别有用心者,故意捏造“问题线索”,歪曲事实,利用信访举报渠道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诬告陷害不仅是歪风邪气,更触碰了法纪底线。为此,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坚决对一切诬告陷害行为亮剑出击,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护党员干部正当权益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供稿:巴林右旗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王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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