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制定,是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保持干部队伍“一池清水”的重要举措。各级组织部门要深入领会、准确把握《规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坚强保障。
突出“严”的主基调,严格监督管理干部。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作为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围绕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道德品行及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明确了16种组织处理情形及兜底情形,坚决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的“四不”干部,释放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落实好《规定》要求,要注重抓在日常、严在经常,通过定期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核查,加大日常了解、平时考核、分析研判等工作力度,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接触干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和有效衔接,动态掌握干部履职情况,共同把好干部的“政治关”“能力关”“品行关”“廉洁关”,让庸官懒官无处遁形,切实发挥协同监督的整体功效,通过反向鞭策督促干部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
突出“细”的标准,细化落实工作举措。《规定》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在保证干部队伍正气充盈的同时,充分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活力。《规定》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这就要求各级组织部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对关键领域、重点单位、重要岗位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日常了解和监督,通过在日常考核中开展正反向测评,用好“12380”举报平台等,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防止“病在腠理”向“病在骨髓”转变。《规定》提出“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各级组织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辨干部是“为公”还是“为私”,分清“无心”还是“有意”,研判“无禁”还是“严禁”,确定“可容”还是“不容”,最大限度激发干部担当作为、攻坚克难的正能量。《规定》提出“对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予以使用”,这是避免干部患上“处理综合症”的有力举措,各级组织部门应将《规定》与《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贯通起来,加强对受到处理党员干部的跟踪回访和教育引导,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促进党员干部从“有错”向“有为”转变。
突出“实”的要求,精准科学分析研判。《规定》是完善干部选育管用全链条机制的重要制度设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要精准领会《规定》精神和掌握《规定》要求,把组织处理工作放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大局中把握,注重制度衔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执行制度规定的能力水平。要确保查核问题准确全面,多方听取意见建议,结合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历史地、全面地、辩证地考量干部。要确保界定责任客观公正,端平“一碗水”,对于认定不清楚、责任界定不准确的,重新调查核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工作。要确保处理方式轻重得当,既敢于坚持原则,又勇于面对错误,对于处理不当的,及时予以纠正,使处理结果干部得到干部的认可,经得起推敲检验,以《规定》的落细落实,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韩笑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