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下午,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团结街道教育系统在县第六小学开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习活动。团结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姜妮主持会议,街道内57所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法人及教育管理中心人员60余人参加会议。
学习会上,团结街道教育管理中心主任姜妮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一般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较重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严重教育惩戒措施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姜妮指出,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若教师违反《规则》规定,将按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等要求严格进行处理。
姜妮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在实施教育惩戒前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家长代表意见,制订出规范可行校纪校规,在家长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家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此次学习活动,旨在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指导学校和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问题,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营造良好环境。(文/田维仲 图/李旭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