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着力推进发展方式创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一、制度明责,护航绿色发展之路。制度的刚性约束确保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地方落实中不偏向、不走样;明确的责任边界为各级领导干部划定了履职范围、指明了工作方向,推动绿色转型发展迈向新阶段;“党政同责”原则强化了党委和政府的协同治理效能,有利于凝聚各方力量,显著提升政策执行质效。
二、责任传导,确保决策部署见效。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规定》构建了从顶层设计到一线落实的责任传导体系,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地生根。通过层层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为基层工作开展提供明确依据和有力支撑。基层干部在推动村庄规划、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中,将能够更坚定有效地贯彻落实生态优先要求,切实提升政策执行质效。
三、创新赋能,推动治理模式变革。《规定》正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突出事前预防、全局统筹和综合治理。要求领导干部具备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的智慧,坚守生态底线,精准把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平衡点。通过建立“主动防控”机制,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每一项决策前优先核算的“基础成本”,推动治理模式实现根本转变,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要扎实履职、充分尽责,自然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免于问责”。
四、实践增效,提升基层履职能力。顶层设计与治理模式的创新,最终要落脚于基层的实践效能。作为驻村选调生,建议村居干部从以下四个方面扎实推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一是全面摸排本底,对生态资源与环境风险隐患心中有数;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全覆盖、高频次的巡查机制;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治理模式;四是做好宣传动员,善用群众语言解读政策,凝聚共建共享合力。
《规定》的实施,正推动各级干部转变角色、提升能力,从政策执行者转变为绿色发展引领者。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升系统治理能力,将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筑牢美丽中国根基的重要支撑。(游昌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