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为基础,利用乡、村两级基层民政工作人员,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致贫返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等农村低收入人口进行摸底调查,通过线上数据信息比对和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开展动态监测。乡镇、乡村振兴局要与民政、教育、人社、卫健、医保、住建、住房综合保障服务等行业部门联系,建立常态化数据比对机制,按照各行业部门掌握的数据或信息平台,统一数据口径,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对重点人群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根据比对信息,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实核查,分类研判开展帮扶,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点早发现、早帮扶。充分发挥区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工作机制作用,提升多部门综合救助能力,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综合救助。
分层分类实施社会救助。一是推动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四个不摘”要求,对有致贫和返贫风险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实现稳定增收的困难群体,按规定落实低保、特困人员、临时救助等措施。二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和动态调整机制,健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过渡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三是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城乡困难群众中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全部特困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与照料护理协议签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四是发挥临时救助解急救难作用。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及时开展临时救助,健全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先行救助”“分级审批”政策措施。五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贫工作。支持乡镇和行政村建立社会救助和社会工作服务点,选派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设立社会工作站(室),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推进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有序实施,做好资金保障和服务效果评估工作。培育发展扶贫助困类公益慈善组织,引导社会组织通过直接捐资、捐物等方式实施帮扶。六是改善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统筹推进基本生活救助与产业帮扶、就业帮扶、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其他救助帮扶政策的协同衔接,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防止和消除贫困。构建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刚性支出较大的脱贫家庭、急难救助对象在内的层次救助帮扶圈,根据帮扶对象的不同圈层和致困原因,实施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
合理确定农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落实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继续全额资助农村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过渡期内逐步调整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政策。继续执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脱贫人口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有返贫致贫风险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将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控制在合理水平。过渡期内要分阶段、分对象、分类别调整脱贫攻坚期超常规保障措施,不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有返贫致贫风险人口的脱贫人口,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实行医保总额预算管理。
完善养老保障和儿童关爱服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困难群体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保费标准实施代缴。过渡期内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上述困难群体代缴标准不变。不断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加大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持续推进“福康工程”和“助康工程”,提升残疾人生存发展能力。
织密兜牢丧失劳动能力人口基本生活保障底线。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农村丧失劳动能力人口,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集宁区委组织部 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