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华久,原名仲施福,1905年6月出生于江西寻邬县,1934年7月加人中国共产党。长征时在国家政治保卫局第五连第二排担任排长,人称陈二排长。1936年9月,由中共川滇黔边区特委和红军川滇黔边区游击纵队派遣,担任中国工农红军川滇黔边区游击纵队云南支队政委。陈华久到任后,针对当时部队的组建情况和人员构成,特别制定了三条纪律。
第一条纪律是不准抢劫骚扰穷人。殷禄才这支队伍早期绿林气息较重,存在问题不少,陈华久经过深思熟虑,决定对部队进行彻底整顿和改造。他的主张得到殷禄才积极支持,但有一些队员思想不通,诘问陈华久:“不准抢人,我们吃啥子呢?”陈华久面对诘问没有动怒,而是心平气和地给大家解释,“不抢人,我们当然照样要吃饭嘛!我说的是不准抢穷人。”稍停一下,他又继续说:“弟兄们想想看,你们家哪个不是穷人?假如你们家只有半升苞谷,也被一个没良心的抢走了,你们会咋想。我们一百多人的队伍,抢穷人抢一坡地也不够吃一顿嘛,夺他们当官的、有钱的绅粮大户,动一家不吃三月也要吃两月。况且现在我们是红军,红军是为穷人撑腰出气的,是穷人的队伍,难不成我们自己要砸自己的锅?”陈华久的这番话,使游击队员听了无不心服口服。自此以后,这支共产党领导的队伍,专门打击官僚地霸、土豪劣绅,没收他们的钱财,而对穷人是秋毫无犯。
第二条纪律是不准强占和奸污妇女。这条纪律深得殷禄才和全体游击队员的赞成。陈华久在会上宣布,谁违反了杀谁的头。有个叫吴天禄的队员,拐骗奸污农民郭春和不满12岁的女儿,并将女孩带至卫靖司隐蔽在小河家中。郭春和将其控告到支队,陈华久派人调查证实,随即将吴扣押。在召集队员会议讨论时,大家纷纷痛斥吴天禄败坏纪律,一致要求严肃处理,最后在郭家坟街场赶集时召开大会公布其犯罪行为,并将其处决。
第三是不准放火烧房屋。有一次,支队开拔到四川珙县海溪拦劫了官商烟帮。遭到保商队和地方民团的三面夹攻,情势十分危急。为了改变被动挨打局面,陈华久、殷禄才命令支队迅速撤退转移到漏风垭口。有一名队员因怒火填胸,为泄心中愤懑,竟说“点火烧房子!”认为这样既可报复泄气,又可分散敌人的注意力,便于安全撤退。陈华久给予坚决制止,回到驻地,他对大家说:“我们遭受挫折就烧房子,不是正中反动派造谣说的我们到处杀人放火的计吗?房主人见我们无故烧了他的房,这山梁子如何过得去?他会拥护我们呢,还是会怨恨我们?我们是坚决不能烧群众的房子的。只要我们爱护群众,国民党的谣言也就会不攻自破。群众也就会真心倒向我们,我们的力量才会更加强大。"
后来,随着支队的发展壮大和斗争的深人,陈华久又为支队定下了应遵守的三项纪律和五个不准:三项纪律是一切行动听从指挥:缴获物品要归公;不准拿群众一点东西。五个不准即一不准调戏妇女;二不准拆烧民众住房;三不准强抢硬拿,买东西价格公平一定要给钱;四是借用物件损坏要照价赔偿;五是抓获俘虏不虐待杀害。这一系列纪律的制定,使郭家坟这支原来的农民武装逐步成长为一支共产党领导下的优秀的革命队伍。(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党史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