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学习 > 文选 > 正文

执“振兴”之笔 擘画美丽乡村“锦绣图”

2022-09-30 09:31:39 | 来源: 中廉在线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强,则国家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如今我国已取得脱贫攻坚全面胜利,乡村振兴的画卷缓缓铺开。唯有以五个振兴为笔,初心使命为墨,“三农”发展为纲,才能擘画美丽乡村“锦绣图”。

执“产业振兴”之笔,擘画“稻粮丰硕,猪肥鸡壮”富足图。要在加强科技创新上下功夫。聚焦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和“卡脖子”环节,加大产业领域科技创新力度,以5G、大数据等为支撑,加快农村互联网基础设施、物流仓储建设,大力发展网红地打卡、产品直播带货等流量经济,让特色农产品触电上网,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实现有机融合。要在提升产业链附加值上下功夫。牢固树立全产业链发展思路,引导特色优势产业从生产环节向前后链条延伸,夯实“接二连三”的产业基础,在延伸产业链条中发展产品精深加工业,在拓展产业功能中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形成新的产业发展增长点。要在品牌打造上下功夫。充分挖掘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历史渊源、文化内涵等潜在资源,选准品牌定位,讲好地方故事,积极打造能代表地域产业特色的品牌,形成地方产业发展名片。

执“人才振兴”之笔,擘画“少长咸集,群贤毕至”人才图。要把人才“引”进来。厚植“乡土情怀”,以乡情乡愁为情感纽带,拉近人才与乡村之间的情感联系,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反哺家乡建设。同时完善人才优惠及创新创业扶持政策,做好“筑巢引凤”工作。要把人才“育”起来。全面激发基层人才内生动力,将“引进来”与“育起来”有效融合,做到“持续输血”与“精准造血”并重。因地制宜,完善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体系,将本土人才培养纳入培训计划当中,加大培育“土专家”“田秀才”的力度,打造一支强大的乡村振兴人才队伍。要把人才留下来。运用媒体、座谈交流等方式对乡村振兴人才蓄留政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事迹进行宣传,鼓励有志人士回乡创业,关注人才的成长,为其提供广阔和良好的发展平台。

执“文化振兴”之笔,擘画“萧鼓春社,古风依存”祥和图。要强化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的融合创新。加强乡村传统文化与城市文化消费、创意设计的融合发展,强化乡村传统文化的展演性、体验性,鼓励乡村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性创新。要强化乡村社会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创新。以文化需求为引导,实施“互联网+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开发乡村公共文化大数据平台,建立健全乡村文化需求反馈机制。推广“按需制单、百姓点单”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配送网络,倡导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和多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和形式,切实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文化需求。

执“生态振兴”之笔,擘画“绿树村边,青山郭外”山水图。强化生态意识是前提。要在农民生态意识上下功夫,激发农民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自觉形成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完善村规民约,深化农民自治,明确人居环境整治主体责任,提高村民文明意识。推动发展是核心。全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行绿色生产方式,推动形成与环境承载力相匹配、与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的农业发展格局。环境整治是关键。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从厕所革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庄清洁等方面着眼,因地制宜多举措加强污染治理,努力打造美丽乡村风景线,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执“组织振兴”之笔,擘画“村美民富,美丽和谐”样板图。要坚持党建引领。突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基层工作实践,压实各级党组织责任,强基固本,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核心战斗力。要强化农村党员干部队伍建设。选拔一批素质高、能力强、潜力大的年轻党员进入村“两委”队伍,选优配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干部队伍,夯实党组织基础。要认真开展党内生活,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政治教育,让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筑牢思想防线,夯实党建基础,切实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委组织部 陈玉旭)

责任编辑:李巧珊
手机版
毕业论文网
相关阅读
点击排行
编辑推荐
精彩图文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法律顾问 | 人员查询 | 手机版
本站所刊登的视频﹑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中廉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190328 值班电话: 13031055678 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
法律顾问: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9041149号-1
经营许可证:京B2-2019256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9041
出版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零字第朝200078 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编号:(京)字第16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