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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组织处理的“三利器”

2021-03-31 11:31:42 | 来源: 中廉在线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对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用好组织处理的“剑”“鞭”“盾”三利器,是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一是用好违法乱纪的“惩治剑”。“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大背景下,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浪潮中,党员干部面临境外组织的围猎形势更加严峻,各种诱惑层出不穷,党员干部更容易失去警惕之心、更容易钻进被人为布好的圈套、更容易滑入别人挖好的陷阱。在此之际,出台《中共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必要之举,用好违法乱纪的惩治剑至关重要,是警醒党员干部、震慑违法乱纪的重要举措。各级党组织要学深悟透,对标组织处理要求,对违法乱纪行为坚决用好“惩治剑”,通过强大震慑力,建设遵纪守法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风气。

二是用好担当作为的“督促鞭”。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征程中,需要各级干部发扬埋头苦干,勇于担当作为的精神,但是个别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的现象,甚至出现重大失误错误等严重事故、事件;存在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情况。因此用好组织处理中的“督促鞭”刻不容缓,这是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们敲响警钟,也在提醒干部们要苦干实干,用认真勤奋的工作态度、深入细致的经验总结,不断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切实打造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

三是用好敢闯敢试的“防护盾”。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扩大开放,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浪潮中,要弘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改革精神,创造更多经验。但是改革在很多领域突入了深水区,需要党员干部们摸着石头过河,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在实践中求真知,在探索中找规律。但是在探索的过程中可能会走偏、会犯错,这需要用好组织处理的“防护盾”。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组织处理的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以及对决定不服的申述等步骤,结合容错纠错机制,为干部在大胆闯、勇敢试中提供的高质量的“防护盾”,解决党员干部的后顾之忧。(唐南祥 海南省临高县委组织部)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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