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既是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这—新要求适应了新时代,也必将有新作为,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自治体现民主。在乡村治理中实行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乡村治理领域的实现形式,基层群众自治可以广泛发动群众的自觉性、主动性,激发其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治体现规范。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自治需要通过法治加以规范与保障,通过法治可以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支持保护农业发展、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在一些自治没有办法解决的方面也可以通过法治实现目的,体现法治的权威地位。
德治体现柔情。德治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情感支撑,在乡村治理中融入德治,能够发挥道德引领、规范、约束的内在作用,增强乡村自治和法治的道德底蕴,可以为自治和法治赢得情感支持、社会认同,使乡村治理事半功倍。
只有将自治、法治、德治融合起来,才能够实现乡村的伟大复兴,要想发挥三者的融合作用,重在抓好落实。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尽可能把资源、服务、管理下放到基层。通过健全村民自治机制,民主选举村委主任、村委委员,可以依托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基层协商格局。大力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农村社会组织,积极发展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提升法治观念。一方面可以通过普法宣讲等方式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另一方面要提升基层干部的法治水平,将政府涉农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此外,也要健全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强化道德教化。进一步在广大农村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集体意识、法制精神和民主氛围。广泛开展好媳妇、好儿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寻找最美乡村教师、医生、村官、家庭等活动,也可以深入宣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典型事迹,传播正能量,形成善良淳朴的村风民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县报京乡人民政府 韩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