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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保险赔付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2020-12-08 16:30:36 | 来源: 中廉在线

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简称政策性农房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农户自愿参保,财政资金补助,保险公司经营,以农民居住用房为保险对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倒塌房屋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制度。政策性农房保险保险责任宽泛,其保障功能改变了以往农户受灾被动等待政府救济的局面,突破了传统救灾机制的桎梏,正逐渐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中坚实的经济后盾,但在农村房屋保险赔付存在实施中也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农民投保积极性不高。目前,大部分地方政策宣传工作依赖的是中标的保险公司,而不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而保险公司在人力、物力和责任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完全不能将宣传工作深入到户,将政策解析到位,这就造成政策推行了多年,大多数农民仍然不甚了解,认为这是一项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在推销,而根本不知晓这是国家给予了补贴的一项惠民政策,农民要么不知道投保,要么不愿意投保,有些农户因为不了解政策而没有参保。

二是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时,理赔额度相对偏低。如遇到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公司的理赔额度比起新建房子或是维修加固的成本来说远远不够,风险理赔金额相对较低,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农户的投保积极性。

三是保险凭证没有发放到户,农民理赔难。按照规定,保单或保险凭证必须发到农民手中,便于农民遭遇自然灾害后能及时申请理赔。一些乡镇、村为了减少工作量,以担心农民将保险凭证丢失为由,一直将保险凭证放在村里甚至是乡镇集体保管,使农民受灾后不知道能否申请理赔,有的虽已申请理赔,但理赔款迟迟不能赔付到户。

四是各部门统筹协调能力不强,影响惠农政策的实施。当前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涉及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民政、保险等部门,县级政府为牵头单位,但实际操作中,存在部门不作为现象。保险公司上报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两属两户”的房屋保险,本应由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民政部门调查核实盖章确认,但相关部门往往不调查核实,就盖章确认;宣传推动、理赔统计等工作,各部门都存在互相推诿,置之事外的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意见:

一是要充分体现农民意愿。无论何种政策性保险都应尊重农民意愿,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在农民愿意参加保险的基础上,做到“愿保尽保”,依法保护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对农民不愿参保的不得强制执行,也不能采取村集体或村干部垫付保费的虚假投保办法,不能给他人留下可乘之机,让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民。

二是要适度提高赔付比例。就目前开展的水稻、农房等政策性保险而言,赔付比例较低,如水稻损失100%,每亩也仅能赔付200元,除去种子、农药及其它管理费用,收入仍为零,每亩还得赔上3.5元的保费;农房保险每户最高只能赔付3000元(按3间房计算),3000元连半间房也建不起来。面对如此低的赔付款,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依靠理赔款,农民的基本生活困难仍无法解决。

三是要建立多种保障机制。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之一,要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一些地方还可以开展建立保险基金等多种形式的保障机制,也就是政府每年将上级的补贴资金与地方配套资金进行捆绑后,建立农业保障基金,每当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疫情后,从农业保障基金中直接对受灾户进行补偿,保障基金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保障基金剩余部分可转入下一年度使用,让政府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让农民在遭遇自然灾害后能真正体会到惠农政策带来的温暖。

四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保险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农户参保,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村住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民政、财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背景和自然灾害的状况,结合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保险模式,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贵州省锦屏县偶里乡人民政府 杨延源)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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