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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11-30 16:13:19 | 来源: 中廉在线

“尊重妇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组织妇女走在时代前列建功立业”,体现了新时代妇女工作的重要性。然而,农村妇女仍是社会中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也是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

留守妇女通常体力劳动重、抚养任务重、精神负担重且社会活动少、世面见得少、经济开销少、夫妻见面机会少,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教育子女能力偏差、与老人关系偏差、身体及心理状况偏差等,据调查统计,目前铜鼓镇留守妇女有1425人,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无法保障。由于一些“男尊女卑”“夫权思想”等传统陋习还未根除,妇女合法权益无法受到保护,不仅如此,由于夫妻感情纠纷、婆媳矛盾、家庭矛盾等引发的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并导致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离婚妇女生活困难等问题。

二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权利”上不平等。在农村,由于现实中的婚姻关系变化、土地所有权变化使妇女的土地使用权流失,我国《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的合法权益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政策上、法律上与男子完全平等,但现实生活中往往只考虑男性,特别是对于一些土地权利方面的继承尤为明显,农村妇女渴望追求土地权利,但是真正权利受侵害时,多数妇女只能沉默不言,缺乏权利申诉的法律途径,或者因为高昂的法律咨询费用而放弃救济。

三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农村妇女服务体系也未健全。目前很多保护农村妇女的条款都在不同的法律中有一些条款,没有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基层的妇联组织中,镇级工作人员只有1人,并且承担着多个部门的职责和业务,对于关爱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等工作开展得很少,甚至无暇顾及妇联工作。各行政村的妇联主席也没有工作报酬,履职能力差。

四是文化水平偏低,自我权益保护意识不够。留守在家的农村妇女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据统计目前我镇的留守妇女中小学文化水平以下的占62%,初中文化的占28%,高中及以上的只是占10%,且在留守妇女中年龄结构偏大,通常是35岁以上的妇女,男尊女卑思想根深蒂固,严重缺乏自我权益保护意识。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建议:

一是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扶持力度。对于留守妇女的生产生活方面予以适当扶持,减轻妇女负担,同时强化技能培训、提升文化水平,综合提升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农村留守妇女,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有时侵犯到自己合法权益自己也并不知道,对于不平等的事通常敢怒不敢言,自己在家中地位低,缺乏自信。若能通过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文化和办事能力,不仅能使自己自信、自立、自强,还能提高自己在家庭的地位,同时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能理性应对。

二是抓好基层妇女组织队伍建设。要切实增强基层妇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通过党委重视来明确专职负责妇联工作的人员,通过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明确其职责,通过人员管理来畅通联系妇女的渠道,通过经费补贴来打造妇女信得过的“娘家人”。同时在畅通妇女联系渠道后,各村开展摸底调查,建立台账,进行分类定责,实行网格化管理,当留守妇女的生活遇到困难时,及时提供服务。

三是抓好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工作。妇女在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有着独特作用,在留守妇女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她们懂法、知法、守法,提高妇女的防范和维权意识。并在有需要的时候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让留守妇女都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宣传好家风、好思想,关注留守妇女的心理,加强学习、辅导和关爱,促使留守妇女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充分发挥文体队伍、志愿服务队伍的力量,广泛开展康乐文化活动,丰富妇女群众的生活。

四是完善行有关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建立健全农村妇女法律法规,规范调整村规民约等“民间法”。对于涉及集体收益分配、土地权利等内容要体现男女平等,对于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予以废止,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筑牢司法公正这条正义防线。(贵州省锦屏县铜鼓镇人民政府 杨宗榜)

责任编辑:王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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