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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信访工作“底线”

2022-04-19 15:52:40 | 来源: 中廉在线

无规矩不成方圆,信访工作也不例外。信访工作也有信访工作的“底线”,突破了“底线”,信访工作就会偏离法治轨道,一旦偏离法治轨道,后果不堪设想。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且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信访工作圈定了哪些底线?

“五条”原则底线。《条例》第五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五条”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条”职责底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七条”职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种”信访行为底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六种”行为:“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信访事项办理底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信访“追责”底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四种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三种情形之一的。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四种情形之一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打击报复信访人;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七种情形之一的。突破上述底线,轻则被责令改正,重则被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论是信访当事人还是信访工作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要熟知信访工作“底线”。只有守住“底线”,不逾越“红线”,才能让信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行,才能维护新时代信访工作秩序。(孙瑞增 贵州省从江县信访局)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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