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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三个再创新”公安纪检监察“再起航”

2021-12-29 17:31:15 | 来源: 中廉在线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因2018年全国纪检监察机构改革,县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相继撤销,编制划归县级纪检监察部门。至此,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很大程度被削弱,造成“迷航”“乱航”甚至“停航”“无航”等现象。县级公安机关应抓好“三个再创新”,让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再起航”。

机构“再创新”,公安纪检监察“再起航”。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监察委员会),与督察部门合署办公,专职负责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协助县级公安机关党委抓好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工作,主要包括: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有效解决无专职机构的难题,让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再起航”。

人员“再创新”,公安纪检监察“再起航”。将机关纪委(机关监察委员会)列入公安机关机构编制方案,明确相应的职责、权限、职数、人员等相关事项,其中县级公安机关的机关纪委书记兼任机关监察委员会主任,并由县级公安机关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败工作的党委成员兼任,以便于统一领导和协调工作。明确纪委委员分工,其中督察部门负责人(大队长)兼任机关监察委员副主任,履行监察职责;督察部门政治工作负责人(政委、教导员、指导员)兼任机关纪委副书记,履行纪检职责,以避免机关纪委与督察大队相互交叉领导情况的发生,更好地分工和合作,共同抓好县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同时,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并落实相关待遇,有力提高机关纪委(监察)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此外,强化业务培训及交流学习,提供可遵循的工作经验,不断提升机关纪委(监察)执纪监督工作能力水平,让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再起航”。

模式“再创新”,公安纪检监察“再起航”。在实行综合派驻模式(派驻纪检监察组同时监督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单位)的基础上,明确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公安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的执纪权,除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执纪对象外,其他对象执纪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的机关纪委(机关监察委员会)负责,有效解决派驻纪检监察组管辖多个县直部门且人员较少,而县级公安机关民警辅警较多且较为分散,对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难以做到专注和全面深入;公安机关执纪工作分别由政工、督察等多个内设部门承担,难免出现相互扯皮和推诿等一系列难题,让公安纪检监察工作“再起航”。(贵州从江县公安局 陈远剑)

责任编辑:王忠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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