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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起深思,浅谈生物伦理体制建设

2020-08-10 09:01:29 | 来源: 中廉在线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发展,党和国家在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安全的基础上,充分发动国内新冠病毒检测产能。截至6月22日,我国已累计完成9041万人/份新冠病毒的核酸检测。意味着有9041万人/份的人类生物样本被收集,关于这些样本在检测前、中、后过程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在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当下,或须给予足够重视,加强管理。

高屋建瓴,从国家政策层面推动伦理治理体制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六部分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提到: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改进科技评价体系,健全伦理治理体制。随着生物大科学的发展,健全伦理治理体制迫在眉睫,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大规模核酸检测工作的开展,全国各地各家检测机构广泛参与样本收集、检测,原先样本难以获得的问题在疫情期间不复存在,整个过程是否规范、是否涉及生物伦理问题,检测后样本如何保存,是否还用于其他用途,这些都需要相关部门在落实《决定》健全伦理治理体制基础上,认真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

互联互通,推动生物伦理学协会有机整合。对于人类生物样本的监管必须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协会)、检测机构和样本提供者联合起来,才能真正确保样本不被滥用。这其中,生物伦理学协会因为专业而对伦理学的监管有着天然的优势,但因为协会成员多数在大城市,且基本在高校、医院、研究院等担任重要职务,使得他们大多时候仅承担咨询顾问的职责,一定程度上导致生物伦理学协会在机构分布、统筹协调、应急反应等方面呈现不足。因此,有必要推动生物伦理学协会有机整合,联合政府部门、检测机构等,不断优化协会人员结构,补充专业的全职人员,更加主动的提供生物伦理方面的监管、协调、解释和其他相关服务。同时,应在统筹结合国家、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出行之有效、因事制宜、良性发展的伦理规范。

科学规范,保障样本提供者的知情同意权。1946年《纽伦堡法典》揭示“任何人体试验均须出于受试者完全自主同意”这个原则,此后“知情同意”原则被各国医学研究的伦理领域奉为圭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也有相关说明。在生物大科学迅猛发展的当下,我们尤其要重视对样本提供者知情同意权的保障工作。在样本收集前,要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并签订知情同意书,在样本用作其他处理或检测出的数据涉及其他用途时,要再次征求样本提供者的同意,公众的进一步参与可以帮助确定如何最好的平衡继续研究的潜在的社会价值,确保在合理、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样本进行研究,助力生命科学有序发展。(龙岩市武平县组织部组织科 王华盛)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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