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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中院出台胜诉及时退费败诉依法追缴新规定

2020-04-08 09:22:38 | 来源: 中廉在线

为加强河北省张家口市法院诉讼费的及时退还及追缴工作,解决胜诉退费不及时,败诉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的难题,张家口中院出台了《关于诉讼费退费、追缴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同时增加一条有关胜诉退费和败诉追缴的通知事项,提前告知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对于已经交纳但是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除当事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对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外,当事人可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申请办理退费手续。同时,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如不缴纳,将承担逾期不缴费的后果。在诉讼开始阶段就告知当事人诉讼费退费及追缴的相关事项,为后续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申请退费和交纳诉讼费用节省了时间,保证了诉讼费用的及时退还和交纳。

《办法》指出,简化退费流程,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向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当事人将填写完毕的《当事人“诉讼费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交还承办法官后,即可在5个工作日内收到应退还的诉讼费。这意味着,当事人不需要再为“赢了官司输了钱”而发愁,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办法》明确,催缴加执行,实现动态追踪和处理。对于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如果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未交纳诉讼费,此时就启动追缴机制。具体表现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由承办法官在败诉追缴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向败诉方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再给当事人七天时间。若当事人在该期间内仍未缴纳诉讼费,则由承办法官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交立案部门立相应执行案件,最终转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将诉讼费的追缴作为单独的执行案件办理,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落实,是败诉方拒不缴纳诉讼费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后果。(潘守成)

责任编辑:张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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