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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创新筑牢生态文明建设的四梁八柱

2025-05-22 14:49:35 | 来源: 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郑坊镇人民政府

在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印发实施,犹如一声号角,在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征程上激起回响。这部新时代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关键突破之作,不仅搭建起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稳固架构,更深刻展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智慧与历史担当,其时代意义与实践价值亟待我们深入剖析。​

一、制度创新:破解环境治理结构性矛盾的密钥​

长期以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深受 “九龙治水”难题困扰。多头管理导致责任分散、协调低效,“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治理断层长期存在,个别地方 “重 GDP 轻生态”的发展惯性、跨区域污染治理的协作困境、企业违法成本低廉等问题相互缠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路上的“绊脚石”。​

《条例》构建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恰似一双有力的大手,将分散的监管力量拧成一股绳。通过高位统筹的顶层设计,建立起 “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三级联动机制,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环保督察组直接对省级党委政府开展督察,抓住“关键少数”,构建起“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与“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相结合的“三督三察”体系,形成强大的压力传导效应,从根本上动摇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根基,让生态环境保护从 “软约束”变成“硬杠杠”。​

二、责任清单:编织严密生态环境监管网络​

《条例》以清晰的责任清单,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直接责任,勾勒出一“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环环相扣”的责任图谱。从基层探索到制度创新,各地正以责任清单为“施工图”,打造出一个个监管创新样本。北京通州区的“河长制 + 警长制”联动机制,实现了从“多头治水”到“协同护水”的转变;浙江安吉率先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成为现实。​

这些生动实践印证了,当制度设计转化为具体责任,就能激发巨大的治理效能。随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不断完善,一个涵盖“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全过程闭环监管链条逐步形成,让生态环境监管“看得见、管得住、治得好”。​

三、长效机制: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实践是检验制度的试金石。首轮督察推动解决 15 万件群众投诉问题,第二轮聚焦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推动整改 4000 余个“老大难”问题,数字跃升背后是督察效能的迭代升级。《条例》将这些实践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固化为长效机制,建立起督察整改“回头看”、群众参与监督、督察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挂钩等制度安排,形成了“发现问题 — 整改落实 — 效果评估 — 巩固提升”的完整链条。​

这种“制度长牙、刚性约束”的治理范式,不仅为生态环境领域提供“长效药”,更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生动注脚。它让生态环境保护摆脱了“运动式治理”的怪圈,转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生态文明建设,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迈出关键一步。当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当督察“利剑”化作全社会的行动自觉,一幅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美丽中国画卷正加速铺展。这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智慧的生动诠释,更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坚实保障。从“政策文件”到“法治利器”,《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生态环境保护从运动式治理向制度化治理的历史性跨越,必将在生态文明建设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陈一凡)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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