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式”辞职此前已多次出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官员违纪案件中。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党员干部通过看似合规的组织部门人事任免手续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方式,逃避监督,继续恣意敛财。
通过案件的梳理,我们发现“逃逸式”离职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是侥幸心理。一些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认为可以借“逃逸式” 辞职、离职或提前退休等方式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认为离职往往意味着“平安着陆”,对于在自己辞职或者退休后被发现的问题,组织上往往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而其安心在其他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权力余热,游走于政商“旋转门”之间,通过打招呼、说人情等方式,大肆为自己和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二是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内部监管缺失。一些领导或者同事碍于情面,没有很好地落实单位内部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使之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外部各监督部门之间往往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合机制,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对敏感人员和敏感时期的把控不足。三成本低收益高。具有贪腐行为的领导干部作为典型的利己主义者,在其实施腐败或者逃逸行为时会综合衡量风险成本与收益,“逃逸式”离职低成本、高收益的特性恰恰迎合了其现实需求,因而成为部分腐败领导干部的选择。
“逃逸式”离职的防治之策主要应该从三方面入手:
一是健全党员干部离职时的审计制度。审计核查的内容和方式应该由法律层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加强异地审计和部门联审机制。二是尽快完善内部与外部监督体系。对离职后的党员干部从业上报与核实情况适当予以公示公开,健全重点领域上访举报机制,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这个最好的“防腐剂”。设立党员干部离任回避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一步实现权力“消磁”,真正做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三是加大“逃逸式”辞职惩处力度。应在法律层面加大对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及其后的违规从业行为的处罚力度,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对非党员的领导干部,除了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还可以参照针对拒服兵役行为的联合惩戒和社会通报等手段。(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郭巨街道办事处 戴璐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