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的五条标准中,最后一条是治理有效,应当说治理有效是和谐新农村建设的根本保证,一个缺少治理、黑恶泛滥、各种势力野蛮生长的农村想要振兴是无从谈起的,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制、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规范自治。村民自治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项创举,兼顾了国家政策法规的刚性限制与群众生产生活的柔性需求,但自治不是由着村民性子想怎样就怎样,要突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坚持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水平。要全面推行村级民主选举,全过程公开透明,选出群众信赖、可靠能干的村级领导班子。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把重大村务的决定权、日常村务的参与权交到群众手中,培育其主人翁意识,让每个符合条件的村民都切身参与到家乡建设中。
厉行法治。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建立健全司法下乡入村制度,深入打击村霸、宗族势力,严防基层政权受黑恶势力影响。结合养老诈骗整治等专项行动,积极排查各类涉农违法犯罪线索,特别是在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受到侵害时要有人管,管到底。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弱势群体撑腰。加强乡村普法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群众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崇尚德治。道德作为一种隐性规则维系着千百年来中国乡土社会的良好秩序,积极推行德治,能有效促进村民自治能力提升,降低法治成本,为现代化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供了坚实基础。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挖掘中华传统文化背后所隐含的美德,充分发挥道德的引导作用与教育作用。根据乡村治理需要不断完善村规民约,构建乡村德治激励约束机制。挖掘身边的好人好事,通过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讲文明,树新风”系列活动,传播乡村正能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选调生 范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