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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法治化“三问”《韩非子》

2022-04-19 10:06:26 | 来源: 中廉在线

近日,《求是》杂志发表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文章指出,要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重要环节。如何加快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可从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子》中汲取智慧。

一问之完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

健全的乡村司法制度是农民权益得以实现的基本保障,但目前针对乡村法治建设的立法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和陈旧性,部分法律条文不能适应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发展的实际需要。部分法律内容逻辑结构不够严密,可操作性不足,不能应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紧扣国家发展态势,立足社会现实情况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实现乡村治理法治化保驾护航。有关专业部门和专业领域人员,尤其是司法行政、综合执法、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要深入基层调研,积极指导农村制定村规民约和有关议事制度和规则,在条件成熟时,“以实用、管用、好用”为完善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准则,把可复制、可推广的村规民约上升到有关法律、法规,使乡村治理更精准。同时,在制定地方性条例时,要遵循不与国家相关法律抵触的原则,及时清理违背法律的村规民约。再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工作的参与面、外向度和实效性,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乡土人才的意见,积极征求党员干部、村民小组长、普通村民意见,确保条例制定具有乡土味。

二问之自治——“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自治是法治与德治的根基,也是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农民是乡村法治建设的主体,是建设好法治乡村的核心力量。要达到最理想的法治,要通过最大程度的自治来实现和推进。有效的自治,就必然要求尊重客观情况,尊重群众意愿;有效的自治最终会让法治“事半功倍”。要充分发挥村级党组织在村民自治中的战斗堡垒作用,贯彻落实民主选举制度,推进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完善“一站式服务”的村级便民服务体系,确保群众事务一次性办理;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制度,规范村干部民主议事程序,提高村级事务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要充分发挥党员在基层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塑造党员的良好形象,进而用榜样的力量去鼓励人民群众。要激发农民群众参与积极性,在乡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拓宽农民群众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渠道。聚焦农民群众关心的民生实事和重要事项,定期开展民主协商。

三问之实施——“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需要一支精干的队伍和有力的推广手段。一方面,韩非子对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曾提出“计功而行赏,程能而授事”的观点,意为法治人才应具备良好的德行与卓越的能力。有德有才的人,能够严格约束、自律、遵守规章法度、心无旁骛、专注的于公务;而具有才能的人,能够凭借其聪明才智与能力胜任工作。在基层一线开展法治服务的人才必是“贤者”,也定是“能人”。通过将合适的人放到合适的位置建起一支强大的法治工作队伍,充分发挥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服务中心及农村各类调解人员的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产生活、农村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培养一批基层法治宣讲员,打造一支庞大的民法典普法队伍,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法治价值、法治精神的宣传普及工作,针对村民最关心的法治问题要集中精力做好宣传,为乡村治理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要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如通过比赛、歌舞、小品、短视频、晚会等形式,向村民宣传法律知识,将法律知识带到群众身边,送进群众心里,让村民能及时掌握他们所需的信息,强化人民群众法治素养,提高其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意识。(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委组织部 郑舒予)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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