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经2021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由中共中央于2021年5月22日发布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长期执政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根本问题,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亲自谋划部署,引领新时代组织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制定出台《条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和实践基础。
《条例》为我党缔造一支矢志爱国、勇于创新的优秀人才队伍。从古至今,人才都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兴旺发达的有力支撑。“人”才是工作的主体,“人才”才是推动国家发展的源动力。新时代的组织工作更离不开人才,没有人才一切发展都无从谈起。《条例》聚焦于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标准,把人才放在最能发挥其特长的岗位上,用好人才,让人才充分展示才华,使人才能够才尽其用。
《条例》健全了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增强了党的政治领导力。党的十九大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正因为有党的领导,全国各项事业得于稳健地发展,人民的生活得到改善,人民的辛福感、归属感得到提高。《条例》坚持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条例》全面落实各项新要求、新举措,彰显了新时代组织工作的特色。《条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谋篇布局,将组织路线对组织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要求落实到了具体的条文中。突出“以组织建设体系为重点”,并专门设置了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强调“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条例》的制定坚持继承了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的宝贵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罗凯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