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突发心梗、脑梗、癫痫、精神病等急症导致意外的事故时有发生,此类事故敲响安全警钟的同时,也在警示和告诫公众:“病驾”的危害不容小觑,必须举一反三、提高警惕,采取切实措施加以应对和防控。
一是明令禁止,必须遵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疾病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明确,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人初次申请或者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如实申报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
二是自觉遵守,化解风险。一些驾驶人虽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但其本人并不清楚,交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执证驾驶员开展体检,让其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根据身体有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交通安全事件的发生。对明知身体有问题却不申报者,交管部门强化宣传,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引导他们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守住法律底线。如果明知自己患有禁驾疾病,却隐瞒事实申领驾照或带病开车,有可能构成法律层面上的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为驾驶员敲响安全警钟。
三是源头治理,跟踪问效。要有效避免类似“病驾”导致的交通事故,需强化源头治理,从驾照申领、审验以及日常交通执法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甄别、把关工作。交管部门不妨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与医疗机构实现电子病历共享,建立联网查询机制,以便及时掌握驾照申领人员相关健康信息。各地交管部门、司法机关应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客货运企业、体检机构、医疗机构、广大驾驶人也应当作出不懈努力,共同推进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坚决筑牢交通安全屏障,使“病驾”交通违法行为无处藏身。(刘荣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