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1月24日,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了解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
党组成员、副主任韩国良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了详细解读,本法于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共八章33条内容、明确了法案制订的目的、适用范用及管理办法,在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补偿、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通过本次学习,使我们认识到如今面对经济的高速发展,面对资源能源不断消耗与浪费,我们要进一步推动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深入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能意识,我们也要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科学的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利用,节约办公耗材,做到保护自然环境,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贡献。(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皇甫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