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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2020-11-27 15:40:42 | 来源: 中廉在线

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鲁纳

从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作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重要内容,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在此期间,它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样两个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战国时期韩非子在《有度》中提出“一民之轨莫如法。”说明法律可以规范统一人们的行为。人生百态各有不同,国家的长治久安需要用法律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社会的稳定才需要人们共同遵守既定的规则。只有稳定的社会作为基础国家才能有长久的发展。因此法治社会是国家发展的良性保障。

法律应该有着公平、公正的属性。只有法律是公平的,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才有效力。所谓“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也正是这个道理。

法律的公正性不仅体现在人权上,物权也同样也应该享有公平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说,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一系列成就、公民各类财产的取得和占有,需要物权法加以保护。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肯定,将增加个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符合改革的精神。

“在公有、私有经济共同发展、内资外资并存环境中,在一个全球化进程不断发展的时代,需要一个公平对待、平等竞争的舞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陆百甫说,“对内外资企业的公平对待不仅是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到自信阶段的结果。”

汉·王符《潜夫论,述赦》说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有了法律就应该严格的执行。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民有遵守法律的义务。一个人不遵守,大家都不遵守,所有都去违法,侵害别人的利益,就没有人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自身的意义和目的出发也应当尽量避免自己触犯法律,成为一个合法公民,并且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坚持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论述和要求,认真贯彻,狠抓落实,做到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始终不渝坚持党的领导。(南平市顺昌县岚下乡人民政府 洪丽萍)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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