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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不受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问题线索的思考

2020-03-20 09:38:18 | 来源: 中廉在线

按照市纪委监委的有关要求,赛罕区纪委监委在疫情期间动员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空闲时间加强业务学习,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则》等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学习,尤其着重学习了新印发的《内蒙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赛罕区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通过本次系统的回顾与学习,填补了业务知识上的漏洞,为继续高质量办理案件积蓄了强劲动力。

通过此次对《内蒙古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应受理的信访举报范围和处理办法的学习,同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的“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的规定,笔者认为两规定交相辉映,相得益彰,都在制度层面上明确了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范围,不仅有助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厘清工作职责,更有助于引导举报人通过合法途径依法反映诉求。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举报材料中有时会存在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相关举报内容。如举报控告某领导干部不予缴纳物业费的内容、某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欠村集体企业租金不予支付的内容以及乙企业举报甲国有企业不予支付合同价款等内容。对于该类问题纪检监察人员之前在处理过程中面临着两难处境:一方面,依照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的要求,举报材料中所有反映的事项均应当核查清楚并反馈举报人。另一方面,对于问题线索中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纪检监察人员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的情况下难以从民事法律的专业角度全面准确判断问题的孰是孰非,贸然做出结论有可能难以实现公平正义。

上述两规定的出台有效解决了这个难题,对于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举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立足本职工作,依法不予受理。原因在于纪检监察机关并非审判机关,如果予以介入处理,将可能导致以下问题的产生:

首先,在审判机关经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决前,纪检监察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纠纷予以定性于法无据。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处理应有别于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方式,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具备职务犯罪的审查调查权,所以刑事犯罪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嫌疑人做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决定。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最终裁决的作出更加依赖于当事人向法庭或者仲裁庭所提交证据的情况和法庭辩论情况,在庭审、仲裁过程中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综合整体证据和辩论情况查明事实真相,因此不经法庭或者仲裁庭的法定程序是难以作出公正裁决结果的。

其次,在审判机关经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决前,纪检监察机关依据自身查明的事实对被举报人处理的,如果事后该民事法律关系纠纷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与纪检监察机关查明认定情况不一致的审判、仲裁结果,纪检监察机关将因此陷入被动局面。退一步讲,即便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结论与纪检监察机关之前查明认定情况相一致,也会引起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前行为“绑架”审判、仲裁的嫌疑。

再次,在审判机关经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裁决前,纪检监察机关对被举报人作出的处理结论,有可能会被一方当事人事后在民事诉讼中当作证据予以使用,此种情形下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举报内容不予受理完全符合法律及法理的要求。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赛罕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持续加强业务学习,推进业务理论与办案实务的深度结合,着力于高质量完成每一起案件的办理工作。(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纪委监委 第二纪检监察室 李昀泽)

责任编辑:李巧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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